工程款项纠纷中的劳动权益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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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解析
来源:郴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欧某冬与被执行人汝城县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某才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欧某才限期支付欧某冬工程劳务款260,933.50元及相应利息,汝城县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欧某冬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汝城县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的287,607.88元存款。此时,案外人汝城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声称该笔款项实为其所有,因专项项目贷款需要通过被执行人账户“走流水”而打入,被执行人已无实际业务及收入,请求解除冻结。

裁判结果

  面对案外人的异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指出银行存款的权利归属应以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为准。本案中,被冻结款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冻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确保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官说法

  此案虽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背景,但其核心在于保护劳动者欧某冬的劳动报酬权益。法院的公正裁决,坚决捍卫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确保了劳动者应得的工程劳务款得以兑现。

  此案的公正审理与执行,充分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与坚定保护。每一位劳动者都应知晓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全社会也应共同营造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让辛勤付出的劳动者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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