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力与被告李某仔、李干某及第三人李某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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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郴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力与第三人李某德系亲家关系,原告持有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证件。第三人李某德等人以居间人的身份介绍被告李某仔、李某干与众兴公司联系,拟签订永州市5G铁塔基础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仔、李某干分别向第三人李某德支付居间费40 000元。因工程未按约定的时间开工,本案被告李某仔、李某干另案起诉要求本案第三人李某德退还居间费用,后经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合同签订前,为估算案涉工程项目的造价,被告李某干、李某仔邀请原告去永州市项目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受两被告的委托,原告制作了案涉工程项目的成本预算并交付给被告李某仔、李某干。原告为促成合同的签订利用自身的专业水平付出了劳动,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劳务工资、利息及在勘察期间原告垫付的组建施工队伍工资2 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干的起诉,仅要求李某仔给付报酬款及垫付款项。

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仔给付原告李某力工程造价预算报酬款3000元;二、被告李某仔给付原告李某力组建施工队伍垫资2000元;三、本判决上列第一、二项合计5000元,限被告李某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李某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嘉禾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促成合同的签订利用自身的专业水平付出了劳动,两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综合分析原告的工作量和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嘉禾法院酌定由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造价预算费3 000元。另原告受两被告委托代两被告支付李某法等10名农民工垫资2 000元,此款应由两被告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仔支付工程预算费3 000元和委托组建施工队伍劳务垫资2 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李某仔给付劳务工资及利息的其他诉求,因双方无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干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李某仔认为原告系案涉工程项目的居间人,被告并未雇佣或委托原告修改施工合同、成本预算和组建施工队伍等事项,与嘉禾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被告李某仔的上述辩解意见,嘉禾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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