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尹某系永兴某医院临床医生,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2018年10月,该院将尹某送至湖南某医院培训共计33个月,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载明:培训期间,医院为尹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但尹某培训结业后必须回医院继续工作,服务期为10年。如未达此年限,须返还培训期间从医院领取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金,按每少服务1年承担1万元违约金计算。
尹某结束培训回来后一直请事假,经岗位调整,尹某从内一科从事临床工作调往信息科。由于尹某不同意去信息科上班,便擅自离岗。2021年11月,经医院多次短信以及邮寄《旷工通知函》等方式提醒,尹某仍未回医院上班或办理任何离职手续。2022年2月该院经登报通告,给予尹某开除处分。另医院从2021年11月停止了尹某一切待遇。
随后,医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尹某退还在申请人处领取的相关劳动报酬共计67 043.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100 000元。经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尹某应当支付申请人违约金45 2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尹某不服该仲裁结果,认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医院未按约定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存在违约行为,但原告并未以此为由解除上述培训协议书,上述培训协议书仍具有法律效力。在尹某培训结业后未继续回医院工作10年的情况下,尹某应退还从医院领取的工资42 617.52元。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尹某系长期培训(三年)并未为原告提供劳动,该工资属于培训费用的范畴,尹某退回工资亦可视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即违约金。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尹某以该工资为限,不再承担其他违约金。法院依法判决尹某退还工资42 617.52元给被告医院。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包括按时到岗工作,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为了提高员工的技能和效率,劳动者应当积极学习,并配合完成培训任务。如果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拒不到岗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后,也应当按约定合理安排工作岗位,避免劳动者产生抵触情绪,引发劳动争议。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共同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和劳动者的个人成长。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管理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