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获赔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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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郴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乙于2022年10月10日通过面试进入原告甲医院工作,负责甲医院的市场业务拓展、部分后勤等工作。刘某乙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甲医院也未给刘某乙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0月7日,刘某乙向甲医院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甲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等事宜未协商一致,刘某乙于2023年10月24日向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医院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23年12月27日,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医院向刘某乙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736.9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884.35元。

  甲医院对该裁决书不服,遂诉至资兴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刘某乙未提供行医资格证,故其无需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刘某乙退还考核工资38700元。

裁判结果

  关于原告甲医院主张其向被告刘某乙发放的绩效工资属于预发,刘某乙应根据实际的考核结果退还甲医院考核工资38700元。法院认为,甲医院提交的医院收入表及刘某乙的考核细则表,均系单方制作,刘某乙亦不予认可,故甲医院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甲医院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甲医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刘某乙未提供行医资格证,故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刘某乙在甲医院从事市场业务拓展及后勤等工作,甲医院未提交证据佐证从事上述工作需要行医资格证,即使甲医院对该岗位的劳动者有上述要求,但甲医院也未在刘某乙无法满足其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甲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刘某乙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当向刘某乙支付2022年11月10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05736.94元。

  关于甲医院是否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刘某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是甲医院未给其购买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医院未依法给刘某乙缴纳社会保险,刘某乙在甲医院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甲医院应向刘某乙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9884.36元。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医院的诉讼请求,并支付被告刘某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736.94元、经济补偿金9884.36元,合计115621.3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劳动者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造成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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