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6日,李某入职某安公司(入职时告知被告其还在外做智能家居维修),工作岗位为智能家电安装与维护,工资底薪3000元。关于签劳动合同一事,原被告各持己见。原告称,入职时,被告说过段时间签合同、买保险,原告催过被告签合同之事,但被告只是问原告愿不愿意去长沙买社保,原告认为在郴州工作,却在长沙买社保,不是很合理而拒绝,后面就不了了之了。被告则称,入职时,2021年的1月问过原告是否愿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告知其在其他的地方有兼职,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对其他的兼职这个方面可能有一些冲突,所以不愿意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的5月,问过原告愿不愿意在长沙购买社保,也被拒绝。最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2月28日,李某与某安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之后李某向某安公司申请离职。此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过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但因意见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并未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系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同时,法律法规已经给用人单位保留了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现被告以原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不支付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系惩罚金条款,并不完全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者实际获得月收入扣减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根据双方对工资构成的约定,法院按李某的底薪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李某在某安公司工作时间不止十二个月,应按最长期限十一个月计算。故某安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双倍工资33 000元(3000元/月×11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保缴纳有争议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出于社保缴纳问题不签订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途径救济,否则应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