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日,欧阳女士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客服领班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欧阳女士(乙方)与某物业公司(甲方)于2023年3月10日续签《劳动合同书》,主要内容: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生产经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执行;乙方的薪资详见另行签订的《薪酬通知单》及双方不时签订的《薪酬通知书》,乙方的全部薪资中包含了全部的加班费;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假期;
2023年4月11日,该物业公司员工肖某在“某项目品质提升群”中,发布《自愿加班军令状》,并发信息“8点30等大家签责任状……顺带把离职表也带上。”《自愿加班军令状》载明:“因项目截止到2023年3月份严重亏损,项目需在2023年6月30日扭亏为盈,现需自愿加班达成目标,将克服困难、全力以赴完成目标,特立此状。”
欧阳女士当天未签署《自愿加班军令状》,签署了提前由公司打印的《离职申请表》,载明将按公司要求在2023年4月14日前完成工作交接等手续。庭审中,欧阳女士及物业公司均认可欧阳女士实际工作至2023年4月26日,物业公司于当日将欧阳女士收费系统账号禁用并移出工作群;
欧阳女士以其不同意签署物业公司的《自愿加班军令状》,被迫签了离职申请为由,向郴州市北湖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23年8月25日,该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欧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295.35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2358元。两项合计10653.35元。驳回申请人欧阳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物业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将欧阳女士移出工作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虽然《离职申请表》确系欧阳女士自行签署,但该物业公司在要求员工加班的会议上附带离职申请表的行为,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身处更为不平等的协商环境。考虑到欧阳女士提出离职的上述情形,结合公平原则,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支持由某物业公司向欧阳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欧阳女士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于2023年4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与某物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318.14元,故欧阳女士经济补偿的标准应为3318.14元,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欧阳女士经济补偿8295.35元(3318.14元×2.5个月)。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支付被告欧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295.3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2358元。合计10653.3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我国现行法律对加班时长是有要求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协商,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加班时间有限制。公司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