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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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璧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3年4月17日入职某服务外包公司,工作岗位为机动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试用期为三个月。刘某在试用期间存在请假未按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2023年5月14日,刘某在上班期间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刷视频。2023年7月1日,某服务外包公司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3年7月26日,刘某向璧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服务外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结果

  刘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用手机刷视频,该行为严重违反了驾驶员安全承诺,且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符合驾驶员岗位的工作要求,某服务外包公司以刘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璧山仲裁委遂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双向选择的机会和时间,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尊重用人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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