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乙公司持有甲公司90%股份,丙公司持有乙公司100%股份,丁公司持有丙公司100%股份。2021年8月12日,丙公司对易某进行了招聘,并对薪酬、绩效及激励管理制度进行了约定,该薪酬承诺与丁公司《某集团薪酬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相吻合。2021年8月20日,甲公司与易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但未约定易某薪酬。丁公司对易某进行了任命并签订了《2022年度目标责任书》,对易某2022年度的绩效考核等进行了约定,并对易某进行了考核、罚款等。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与易某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后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裁判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系丁公司的关联公司。易某虽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招聘由丙公司进行,丁公司对易某进行了任命、管理。丙公司在招聘时承诺易某薪酬与丁公司的《某集团薪酬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相吻合,甲公司与易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易某工资标准,结合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关联关系,应视为甲公司认可丙公司对易某有关薪酬的约定。法院遂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易某尚欠工资20余万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构成要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承诺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招聘、协商薪酬、管理、考核,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劳动报酬,此时关联公司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诺、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等效力应当及于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