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仅向员工发放入职报道通知书、入职待遇通知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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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璧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7日,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当天双方签订《新员工入职报到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待遇通知书》,其中明确陈某试用期预计1-3个月,并约定了工资及绩效的发放标准和时间。2022年1月,陈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2022年3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仲裁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劳动合同条款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约定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具体条文。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新员工入职报到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待遇通知书》,从形式上,是某科技公司的单方通知,并非劳动合同文本;从内容看,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对法律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的试用期,作出了“预计1-3个月”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不利于劳动者的单方通知。《新员工入职报到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待遇通知书》并非劳动合同,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48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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