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任职期间应尽忠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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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江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实验室技术岗。马某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马某的工资构成包含履行保密协议4625元。2022年,马某与案外人陈某共同出资设立某化工公司并出任高管。其后,化工公司生产多款与科技公司类似的主要产品并与科技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科技公司发现后即发函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马某遂诉至江海区人民法院,请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经营其他同类业务公司,违反了劳动者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公司的销售市场,给科技公司造成一定的商业利益损失。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无需向马某支付赔偿金,遂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亦是劳动关系的附随义务和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劳动者应尽勤勉忠实义务,不得作出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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