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自主用工权调整劳动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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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江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张某(二级伤残)系某设备制造公司技术部员工,主要负责电脑绘图工作。2022年8月,设备制造公司拟调整张某到车间工作,张某以身体状况不合适为由拒绝调整,设备制造公司遂要求张某“离开公司”。离职后,张某将设备制造公司诉至台山市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设备制造公司将残疾劳动者调整至车间工作的调岗行为明显不合理,张某有权拒绝到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在双方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设备制造公司要求张某离开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认定设备制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7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旨在提醒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通过随意调岗、降薪等形式违法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且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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