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女职工余某因怀孕生产向某保健品公司申请休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保健品公司表示同意余某关于98天产假的申请,但对80天奖励假的申请不予认可。在保健品公司默许下,余某于2022年6月1日开始休假。202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余某产假结束没有返回工作岗位为由要求余某办理离职手续。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保健品公司支付休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余某的仲裁请求,余某遂诉至台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余某可以享受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保健品公司因不同意余某休奖励假而对其休假申请不予审批,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保健品公司支付余某休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典型意义
国家为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出台了产假奖励假等相关政策。本案判决用人单位向女职工支付奖励假工资待遇,保障了女职工享受产假奖励假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国家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