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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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公司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江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陈某入职某服务公司任前台一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六个月。工作五个月后,陈某以服务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向服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赔偿金。

  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服务公司与陈某约定六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遂判决服务公司向陈某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三个月的经济赔偿金10045.98元。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向奔赴”的选择期间。但是,试用期并不等同于“任意期”,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本案审理既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引导企业合法规范地设定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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