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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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健康产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江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某健康产业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其中黄某认缴600万元占股60%,卢某认缴400万元占股40%。2020年9月,产业公司聘请黄某全面负责某项目,并定期通过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4月,产业公司以项目暂停为由表示不再聘请黄某,黄某遂诉至蓬江区人民法院,请求产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黄某持有的60%股权比例可见,其应对产业公司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即对公司是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一定监督管理义务。本案中,黄某作为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司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黄某该项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司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是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监督管理义务,更应主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述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反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对督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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