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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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蜀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刘某入职合肥某科技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合肥某科技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填写了《入职申请表》,载明刘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根据约定,2021年4月份至2021年11月份,刘某的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2021年12月份开始,刘某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2022年3月11日后,刘某未再向合肥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动。案经蜀山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认定合肥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合肥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入职申请表》内容缺乏上述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性质上显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合肥某科技公司现主张《入职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合肥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刘某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前提,也是在出现争议时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基础。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但在实践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依旧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在遇到这类争议时往往觉得比较委屈,且调解难度较大,极易引发上诉,但是败诉风险几乎为百分之百。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因嫌麻烦或者一时疏忽导致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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