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海洋园林公司在招聘区域公司总经理职位时明确要求学历为本科以上。2021年11月,周某提供某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应聘,后入职该公司,并被安排至安徽分公司从事总经理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如周某以虚假身份或持虚假身份证件或者持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或学历证书等资料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查询发现周某的本科毕业证书系伪造。此后,公司以周某伪造学历证书为由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周某不服,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经蜀山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未支持周某主张的赔偿金。
法官点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周某将其本科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某海洋园林公司亦依据周某的学历及工作经历将其聘任为区域经理,后周某提供的本科学历证书被证实为虚假,某海洋园林公司据此解除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学历和工作经历系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如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以虚假学历入职,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就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