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保安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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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蜀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杨某入职安徽某保安公司工作,岗位为消控员,但是该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2日,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受事故伤害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向安徽某保安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向蜀山法院提起诉讼,案经蜀山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在法定范围内支持了杨某的主张。

法官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安徽某保安公司公司未依法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安徽某保安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虽然需要用人单位付出一定的成本,但从长远来看,缴纳社会保险一是可以从源头减少劳动纠纷;二是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可由工伤保险和医保分散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三是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塑造良好形象,增强竞争力;四是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一旦被查处,不仅需要补缴,还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故用人单位不应存有侥幸心理,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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