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中学与王某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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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蜀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1日,王某在合肥某中学从事教师工作。在职期间,该校并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以金额补贴形式发放给王某,共计补贴金额为20400元。离职后,王某到相关部门投诉该中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人社部门向该校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学校为王某补缴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并向蜀山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全部社保补贴。案经蜀山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认定王某应退还学校社保补贴20400元。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履行。本案合肥某学校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替代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仍负有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向劳动者支付了社保补贴的,在补缴社会保险后,对于其要求劳动者退还社保补贴的请求应予支持。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疾病时也能够分散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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