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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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执法局劳动争议案
来源:清远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3

基本案情

  2019 年3 月1 日,张某入职某执法局担任巡视员。2022年12月,双方因请休假事宜发生争议,某执法局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无故旷工,不按规定报备外出,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理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遂向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执法局于2012年12月20日成立工会。诉讼过程中,某执法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将解除事宜已事先通知工会。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执法局以张某无故旷工、不按规定报备外出、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是,该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事先通知工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履行通知工会、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因此,某执法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应履行该法定程序,自觉接受工会监督。本案裁判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作出否定性评价,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警醒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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