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陶某与某百货店于2022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某百货店因公司改制要求陶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遭到陶某拒绝,但此后陶某继续正常上班,直至2023年4月8日,某百货店在微信群中通知陶某离职,4月9日后陶某未再上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陶某要求某百货店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事宜,使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合同具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本案中,某百货店同意陶某在公司继续上班至2023年4月8日,却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才与陶某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不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陶某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某百货店虽可解除劳动关系,但需向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合理期间内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裁判有利于指引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程序,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