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后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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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清远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李某到某机械公司处工作,某机械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4月,李某驾驶摩托车从市场买菜回公司时与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4月,人社局认定李某受伤属工伤。2023年2月,李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其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此,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聘到某机械公司处工作,前往工作场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虽然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人社局已认定其受伤属工伤,某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支付费用,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28677.35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政策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排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判决既保障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也警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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