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合同的内容为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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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某后勤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清远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曾某某入职某后勤服务公司,由该公司安排其到医院从事护工服务。2019年1月,曾某某与某后勤服务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共同就客户来源、服务报酬、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某后勤公司每月按一定比例从曾某某提供陪护工作产生的陪护费用中给曾某某结算工资。其后,某后勤公司以曾某某违反有关管理制度为由与曾某某解除居间服务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后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等。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曾某某与某后勤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了工作内容、聘用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结合曾某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及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向曾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订立的合同名称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居间服务合同等其他合同,但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防止用人单位以“居间服务合同”等名义掩盖劳动用工事实,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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