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某自2010年8月在C公司中心支公司就职,任银保服务专员(外勤服务人员)。李某某在同年8月底提交入职材料,但用人单位12月6日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李某某实际工作月份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有出入,公司未为李某某缴纳此期间的社会保险。李某某2021年1月初,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现工作岗位,多次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但未能得到解决。
处理结果
某市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反馈职工维权事项后第一时间联系律师现场调查,并安排接待李某某。考虑到李某某系女职工且长期身患慢性疾病,某市总工会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承接案件。工会援助律师认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帮助李某某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开庭前,在工会援助律师的建议下,用人单位与李某某一致同意进行调解。经各方共同努力,公司依法为李某某补缴了争议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就经济补偿达成调解意见,职工维权事项得到妥善处置。
典型意义
为实施“法院+仲裁+工会”诉、裁、调一体化整体推进,某市总工会协同人社部门组建职工劳动争议调解队伍,整合“工会+司法+律协”资源,成立了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实行律师轮值制度,在职工服务中心窗口免费为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援助、调解等服务,有力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哨兵”和预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