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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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6

案情介绍

  朱某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合同期限届满后,朱某继续在D公司工作,D公司未表示异议,且朱某劳动条件、薪资待遇等与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情况基本一致。后因双方发生纠纷,朱某申请仲裁,请求D公司支付未依法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仲裁裁决作出后,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一般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是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法院遂判决D公司向朱某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典型意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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