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2日,彭水某公司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延迟支付2023年每月工资的函》,拟将2023年每月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周期的基础上再推迟二至三个月支付。公司工会委员会复函同意。随后,彭水某公司按照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复函,持续推迟支付员工工资。2023年3月1日,何某波向彭水某公司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以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4月10日,何某波申请劳动仲裁,以拖欠劳动报酬等为由要求彭水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机关裁决彭水某公司向何某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526.5元。彭水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彭水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何某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彭水某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遂判令彭水某公司向何某波支付经济补偿金31526.5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迟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在实体及程序上均符合规定,方能延迟支付。如延迟支付不符合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用人单位延迟支付2—3个月的工资,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本案的裁判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在克服用人单位的资金困难、盘活企业经营的同时,还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张强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文元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