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不能当然免除工伤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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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四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8日,周某某搭乘工友摩托车前往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项目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属于工伤。重庆某公司未为周某某投保工伤保险,但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周某某继承人段某某等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赔付50万元后,提起仲裁,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段某某等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段某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劳动者获取团体意外险赔偿金后,用人单位主张在工伤赔偿款中予以抵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段某某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927511.64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所强制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不能因此免除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获取团体意外险赔偿金后,用人单位主张在工伤赔偿款中予以抵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张强、熊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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