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应承担劳动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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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四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59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重庆某文化公司向李某勇发出《辞退通告》,要求其于2022年10月停止工作并离职,李某勇按通知停止工作。2022年11月,李某勇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解除,并裁决重庆某文化公司支付其相应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3年4月,李某勇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以重庆某文化公司拒不出具《离职证明》为由,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未能就业的损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李某勇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重庆某文化公司虽然向李某勇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仲裁裁决书也明确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及时间,但该通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重庆某文化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李某勇无法进行失业登记,应当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遂判决支持李某勇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性补偿,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为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失业保险利益的实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秉承诚信原则,帮助劳动者尽快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避免保障缺失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本案依法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之间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而免除。本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在未尽到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义务时应向劳动者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保障劳动者在非本人原因失业期间基本的生存权利。

  编写人: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张强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李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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