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劳务合同也可以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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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四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5日,刘某荣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凿岩台车/数字锚杆台车操作劳务合同》。前述劳务合同签署后,湖南某公司通过本公司微信群向刘某荣安排部署工作,并向刘某荣提供印有本公司标识的安全帽和工作服,刘某荣按劳务合同约定从事“凿岩台车/数字锚杆台车”操作工作,刘某荣开具劳务费发票之后由湖南某公司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2022年11月10日,刘某荣在工作中受伤后停业就医不再上班。2023年3月29日,刘某荣以湖南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湖南某公司在2022年2月1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驳回了刘某荣的仲裁请求。刘某荣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建立微信工作群对刘某荣进行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并按月考勤给刘某荣发放工资,刘某荣从事湖南某公司安排的工作,双方符合劳动管理的用工特征。此外,刘某荣从事的凿岩台车操作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报酬待遇较高,非临时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刘某荣从2022年2月开始至2022年11月连续工作,已经形成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资料长期稳定结合的关系。遂判决确认刘某荣与湖南某公司在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完全参照合同名称,还应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其工作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则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案的裁判,可以警示用人单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应切实扛起依法用工的社会责任,把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好用工义务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准则,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互利共赢。

  编写人: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张强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文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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