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解除协议之后,无法定情形,不可主张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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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灌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月工资5000元。在2021年开始,公司因为业务量减少而停产,停产期间发放了马某的生活费,后双方于2023年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现马某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存在少计算情况。故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少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已经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且该部分已经履行完毕。现马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解除协议符合撤销情形,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就劳动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所涉的调解事项、调解金额等系经双方协商而产生,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如劳动者没有证据证实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那么协议不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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