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入职某公司时,与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合同,从事公司承接码头装卸业务中的清扫工作,赵某工作内容受公司安排,公司每月固定发放赵某的工资,金额相关固定。故赵某主张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构成的系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然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但是其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也受公司管理,公司每月发放赵某工资,双方之间还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判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的情形,还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