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阶段,依然具有作为主体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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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灌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6

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公司成立之前的筹备阶段,在公司租赁的办公地点工作,负责公司项目的对接和洽谈工作。在公司成立之后,依然负责了一段时间。在劳动过程中,其在筹备组工作群中,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之后因与公司之间产生争议,提出要求公司给付筹备及成立之后的劳务报酬。

裁判结果

  公司具有用人资格,虽然公司属于公司筹备阶段,但是公司将陈某等人安排在酒店办公,陈某也提供了劳动,且在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中也显示出公司对于日常工作均作沟通安排。由此可以确认,公司应该具有义务支付陈某在公司筹备阶段和成立之后期间的总额工资。

法官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及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等综合情形判定,如符合上述特征,公司应该负有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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