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进入某公司从事采菇工工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时间为综合工时制,工资为基本工资和计件工资相结合。工作期间,上班时间固定,下班时间按照工作量产生变化。其与2024年年初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张劳动期间的加班费用。
裁判结果
王某在公司提供劳动期间,上班时间并非全部固定,工资中大部分属于计件工资,虽然下班时间不固定,有时候超过了每日8时的工作制,但是公司已经全额发放了基本工资和计件工资。故判决酌定某公司仅需支付王某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
法官说法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作制,王某劳动报酬的计算依据是其劳动量,而不是工作时长,且公司对王某的下班时间未作强制性规定,故王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不宜按标准时长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以王某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