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铁通公司签订协议,代理铁通公司在铜仁某县宽带安装、维修等业务,之后,某科技公司与某个体工商户签订合作协议,由某个体工商户具体开展铜仁某县宽带业务,按业务量进行结算,相关业务员用APP派单开展相关工作,该个体工商户又将部分工单交由田某实施,田某完成后由该个体工商户支付报酬。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田某因发生意外受伤住院。田某为主张权利,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裁决确认田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田某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虽田某作为装维人员开展工作,系某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但田某并不接受某科技公司的日常管理,与某科技公司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田某获取报酬与其完成的宽带安装、维修工作成果相关,田某在完成业务过程中享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其获取的酬金多少与劳动时间的长短没有关联性,田某交付的是其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因此,田某与某科技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判决确认田某与某科技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是与庞大互联网平台、新零工经济紧密相连的新就业群体。新就业形态因就业灵活、门槛不高,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准确认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是对用工单位的利益与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保护,是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高质量就业的应有之义。本案判决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