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动者虽从事临时性岗位工作,但长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原告宋某开始在被告重庆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上班,由生产负责人记录其上下班时间。上班期间,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被告称原告为杂工,原告称其主要从事制作模块和质检,公司有其他需要时,以公司安排为准。2023年5月20日下午15点左右,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倒塌的模具压伤左脚。原告随即申请了仲裁,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大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重庆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宋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遂判决确认原告宋某与被告重庆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