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联企业为相互独立的法人,劳动者不能证明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时,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及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2014年与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两次与重庆某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20年3月27日,重庆某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3月27日,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6月30日,王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人事部发送了离职申请书,并通过 OA 办公系统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个人原因”,人力资源部同意。2022年6月30日,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与王某签订《重庆某集团劳动合同书》。2022年7月19日,原告王某以重庆某实业公司、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重庆某实业公司、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连带支付2021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22年6月、7月的劳动报酬。王某不服该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大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实业公司、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原告王某要求重庆某实业公司、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