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大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任职过程中就劳动合同的签署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却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无论该种过错是过失还是故意,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属于欲以其本人过错获利,有悖于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于2022年10月2日入职重庆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受酒店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李某某在重庆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任职过程中就劳动合同的签署具有管理权限。2023年3月李某某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上签字确认,该通知内容为“现因酒店经营淡季,经公司决议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3月16日解除。原告李某某随即经过仲裁并向法院起诉,请求重庆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大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被告重庆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担任的职务偏向于管理者,任职期间也一直是由原告直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对接,办理人员招聘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管理相关重要工作,可见原告对于签署劳动合同具有较大的自主权。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在入职后曾向被告主张签署劳动合同,即其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本身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同时若因其本人过错获利,无论该种过错是过失还是故意,均有悖于公平公正的法律基本原则。结合原告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来看,难以认定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