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长期“两不找”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双方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当双方之间已经长期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主要义务,劳动者不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处于“长期两不找”的中止履行状态,在此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互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原告宋某某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一职。2022年2月1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无固定期限,从2022年2月15日起至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2023年2月27日,原告宋某某向被告某科技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以被告某科技公司未支付2022年8月至12月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后原告宋某某作为申请人以被告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宋某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及理由不充分,遂裁决驳回宋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宋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大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宋某某在2022年7月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劳动。其次,自2022年7月以后原告宋某某长期未提供劳动,被告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处于“长期两不找”的中止履行状态,双方已经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应当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