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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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辽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吴某受第三人徐某雇佣,在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某小区工地从事钢筋捆扎工作。施工完毕后,2020年7月25日徐某向吴某出具欠据一枚,证明尚欠吴某60000元工资。2021年3月4日,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向吴某转账25000元。因第三人徐某、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吴某剩余工资35000元,吴某将二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工资35000元,并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按照LPR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

裁判结果

  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徐某连带给付吴某劳务费35000元。

裁判理由

  吴某受第三人徐某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第三人徐某出具欠据确认了劳务费金额,其应支付劳务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徐某,后徐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吴某,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对拖欠的劳务报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作为劳务提供者,系本案适格主体,其向通辽市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更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违法发包、分包和挂靠行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发包方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判令发包方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即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同时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打造和谐稳定的建设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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