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通辽市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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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辽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通辽市某食品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同城配送业务。2022年8月9日,李某到通辽市某食品公司从事美团外卖骑手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按单计费,按月结算,根据送餐服务时的客户评论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公司要求骑手在工作过程中必须穿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头盔、有送餐箱。李某于2022年8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而离职。2023年6月12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通辽市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通辽市某食品公司在2022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方面来确认,外卖骑手是产生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业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应依据上述基本原则来加以甄别和认定。本案中,李某于2022年8月9日到通辽市某食品公司从事美团外卖骑手工作,于2022年8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而结束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的薪资发放方式是按单赚取工资,按月结算,无固定底薪,李某与通辽市某食品公司之间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李某的工作方式是在手机APP上根据大数据推送进行接单,以订单完成时间、客户评价等作为平台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但平台对其线上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李某能够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因此,双方之间的管理强度相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李某依托外卖平台从事餐饮配送服务,但通辽市某食品公司并未将其纳入组织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也并未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因此,李某与通辽市某食品公司之间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但双方之间的管理强度和组织从属性均无法达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程度,双方之间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也呈多发态势。在网约配送行业中,平台企业对网约配送员存在多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对此,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与该类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逐步推动将该类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制度保障范围。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应在区分各类情形的基础上分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积极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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