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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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冲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旨

  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雇佣袁某等四名农民工到其承包的项目上施工,工程结束后,杨某欠袁某等人84115元工资未支付,为此,腾冲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多次通知杨某在指定时间到腾冲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支付其应付的劳动报酬,杨某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

案件审理

  腾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评析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拖欠工资报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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