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报酬应及时按约定支付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金某雇佣许某等11人为某建设集团公司提供劳务,2021年8月工程结束后,欠原告许某等人劳务费56715元未支付。此后,许某等人向金某及某建设集团公司索要拖欠劳务费,但由于金某与公司之间尚有业务往来项目未结算,导致许某等人的劳务费未能及时支付,无奈之下,原告等人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快速联系被告金某及公司,通过积极调解,耐心释法明理,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充分理解了案件利害关系,表示与金某的业务结算将待后续结算,当庭将所欠56715元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等人。
案件评析
农民工工资涉及国计民生,关乎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腾冲法院积极定纷争、解民忧,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是腾冲法院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