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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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府新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56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贾某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合同签订后2021年3月1日,贾某入职某企业。2022年6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贾某于2023年6月8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企业支付2021年的年终奖。仲裁委作《收件证明》,载明法定时限届满,仲裁委未受理贾某的上述仲裁申请。贾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某企业主张,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属于对劳动者的激励,其性质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贾某在2023年6月8日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主张2021年年终奖的诉求时效已过。天府新区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贾某离职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23年6月8日,而其要求某企业支付的绩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该项请求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即离职后一年内提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时效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然而,该法律未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应当以停止支付工资或者其他待遇的日期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而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殊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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