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承包某研究所科学城园区项目安保服务管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与某租赁站签订《安保服务承包合同》,将项目名称为某研究所科学城园区项目的安保服务管理转包给某租赁站。刘某称其于2019年11月8日经人介绍进入某研究所科学城园区项目部从事保安工作,工作中接受保安队长刘某的安排,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某公司、某租赁站均未与刘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7月8日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其医疗费由刘某自行垫付。
2023年2月6日,刘某向天新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一、确认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期间与某租赁站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天新仲裁委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天劳人仲案(2023)2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刘某与某租赁站之间自2022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刘某、某租赁站均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经人介绍招用,到某公司承接的项目处从事保安相关工作,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复工证明》等证据可得出,刘某在工作中接受某公司的管理,上下班时间固定,其工资由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定期发放,以上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故刘某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而某公司、某租赁站签订《安保服务承包合同》后,某公司将案涉项目安保服务管理全部转包给某租赁站,刘某接受管理、工资发放等情形均未发生变化,故刘某与某租赁站之间同样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典型意义
实践中,因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不规范情形,在将相应业务转包给其他用人单位时,未就该业务相关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转移等问题进行明确并依法处理。因此,如用人单位以签署合同的形式将部分业务转包给另一个用人单位时,在劳动者接受管理、工资发放等情形均未发生变化,且劳动者知晓其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劳动者在转包合同签订前后分别与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