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垫江县某卫生院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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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0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送诊过程中,因诊疗机构的错误医疗再次遭受损害的,其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及工伤保险赔付项目可参照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情形处理,即除医疗费用外,当事人可以在获得诊疗机构支付的护理费等侵权损害赔偿基础上,同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江某某系垫江县某卫生院职工。2022年3月1日,江某某在食堂打饭时不慎摔倒在地后受伤,当日被送往垫江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江某某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江某某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伤残七级及无生活自理障碍。2023年3月14日,江某某以在前述工伤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将垫江县某医院诉至本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因医疗过错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诉讼中,江某某护理时限经鉴定为150日。本院遂作出(2023)渝023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支持了江某某的护理费14400元。江某某后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对江某某要求垫江县某卫生院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等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江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之规定,江某某虽在另案中主张了护理费,但仍有权请求卫生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包括护理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垫江县某卫生院支付江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4709.54元及护理费14400元。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赔付竞合时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补偿,适用保障型部分补偿原则,具有福利性质或社会保障功能。而因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适用填补型全部赔偿原则,二者不能混用亦不能相互替代。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准确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依法适用“有限双赔规则”,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送诊过程中,因诊疗机构的错误医疗再次遭受损害的,其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及工伤保险赔付项目可参照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情形处理,即除医疗费用外,当事人可以在获得诊疗机构支付的护理费等侵权损害赔偿基础上,同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更加彰显劳动者权益保护,对于类案办理具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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