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医院与曹某人事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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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事业单位以聘用人员擅自离职构成违约为由主张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安家费的性质及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角度出发,对于安家费和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基本案情

  某县人民医院系事业单位,曹某系取得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8月21日,曹某与某县人民医院签订《招聘合同书》《人才引进协议书》,约定曹某到该医院工作,服务期为5年,该医院解决曹某工作编制并支付15万元安家费,同时约定若曹某在服务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该院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费,并返还全部安家费等。2020年9月7日,曹某到岗。2021年1月15日,某县人民医院支付曹某15万元安家费。2021年11月29日,曹某向某县人民医院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在未取得某县人民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离职。某县人民医院遂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返还安家费15万元、违约金4.5万元,并损失赔偿8万元。

法院裁判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二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丰都县医院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被告曹军锋系具有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告丰都县医院以人才引进方式引进被告曹军锋到该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了《人才引进协议》和《招聘合同书》,约定了服务期、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双方形成人事关系。案涉《人才引进协议》和《招聘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遂判决:曹某返还给某县人民医院安家费11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750.00元;驳回某县人民医院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曹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西部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中人事关系和谐发展的典型案例。为促进中西部医疗协同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升西部偏远地区医疗水平的政策,在该背景下,医疗机构以优惠政策引进专业人才,并附有一定的服务期限已成为常态。医疗机构和被引进人才基于意识自治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中,医院已按协议支付安家费并落实工作编制等优惠政策,但曹某未征得医院同意在服务期内擅自离职,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结合安家费的性质及曹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亮明了态度,对于构建和谐诚信稳定的人事关系,以及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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