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南川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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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将劳务外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而劳务外包协议显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该自然人与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存在夫妻等特殊关系,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

基本案情

  某清洁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黎某为投资人。2022年1月1日,某清洁服务部与黎某之妻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某清洁服务部将劳务发包给宋某,该清洁服务部与宋某所安排的具体从事劳务服务的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支付任何费用、补偿、赔偿等,但对于宋明华提供的人员,该清洁服务部对其工作不认可时可要求更换;在承包期内,宋某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等应由宋某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不得向该清洁服务部追偿等。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某清洁服务部多次向陈某某转账支付款项,用途为“劳务费”“其他”等。2022年6月8日,陈某某通过招聘信息与宋某电话联系后到某清洁服务部处从事水洗工工作,由宋某与陈某某协商确定了工资待遇,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30日,宋某告知陈某某不再上班后,陈某某不再继续提供劳动。在陈某某上班期间,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陈某某工资合计26627元,陈某某提供记载其工资的《收款收据》载明的客户名称为某清洁服务部。2023年6月12日,陈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45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陈某某的仲裁申请。陈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清洁服务部与宋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明确约定由宋某个人自行对聘请人员进行处理并承担责任,而宋某与某清洁服务部的投资人黎某系夫妻关系,故双方旨在通过所谓的劳务外包将某清洁服务部应承担的用工风险转嫁给宋某。宋某聘请陈某某入职、管理、按月发放工资的行为系代表某清洁服务部进行管理的职务行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清洁服务部应当支付陈某某二倍工资差额。某清洁服务部违法解除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遂判决:某清洁服务部支付陈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227元和赔偿金6656.75元。宣判后,某清洁服务部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纠治劳动用工领域隐蔽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随着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拖欠工资等传统劳动争议逐渐减少,用人单位采取更为隐蔽方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逐渐显现。本案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关联人员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企图通过劳务外包将个人独资企业应承担的用工风险转嫁给他人,以规避和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典型的劳动用工领域隐蔽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警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促进劳动用工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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