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3年3月庄某通过招聘网站联系并经魏某面试,加入“某某客服群”。庄某工作内容为回收安置在固定处回收箱里的物品并将其运输至回收站,其每日早7:00直至晚上9:00下班,并进行工作报备,平时工作受魏某管理。2023年4月3日庄某在干活时受伤,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环保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环保科技公司辩称,其与案外人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协议,将清运业务发包给该公司,该公司承揽后,再将业务发包给庄某。仲裁委员会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庄某面试及工作地点为某环保科技公司办公地点,平日工作中使用的托运车辆属某环保科技公司所有,工作中的操作平台为某环保科技公司开发并管理。上述情形,能够体现双方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故仲裁裁决认定庄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一些新兴行业通过与第三方公司虚假签订业务外包协议意图规避劳动关系,但实际上既不履行该业务外包协议,也不告知劳动者业务外包的存在,人为设置劳动者的维权障碍。本案通过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来确认劳动关系,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进一步督促和警醒新兴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创新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用工责任,明晰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稳定劳动者队伍,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