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杨某系某健康体检公司的营销人员,负责拓展、联系客户,并将客户资料录入公司系统。2022年7月,公司告知向杨某其通过系统录入的客户信息联系客户时均显示客户电话错误、空号等情形,要求杨某给予说明。杨某解释称客户信息未能及时更新。后公司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杨某限期补正,杨某经过数次催促,均未进行补正。另《员工基本行为准则》要求员工在工作中不得隐瞒、虚报、捏造事实。2022年8月某健康体检中心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杨某经仲裁至法院要求某健康体检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未严格履行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及时更新客户信息管理系统的客户信息,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未予整改,属于不服从某健康体检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健康体检中心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杨某主张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古人云,“内诚于心,外诚于人”,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同样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劳动者的勤勉义务即为诚信原则的一大表现。本案劳动者未尽其作为销售人员的基本勤勉义务,严重侵害企业的经营利益,既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也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诚实劳动、勤勉工作的良好氛围,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