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朱某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副总裁及大区总经理,翟某、赵某、陶某分别为南京分公司大客户经理、招聘专员。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行业提供外包服务。四人均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订《竞业及保密协议》。四人离职后,北京某科技公司发现朱某在职期间,以配偶名义投资并自行经营和某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江苏某科技公司;翟某等人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为江苏某科技公司寻找程序员,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故北京某科技公司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其损失50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等四人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综合考虑朱某等人的薪酬水平、岗位、过错程度、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损失情况及江苏某科技公司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朱某等人分别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损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持企业竞争优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高级技术人才就是企业的竞争优势资源。竞业限制纠纷中违约金金额如何确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案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体差别和企业的实际损失,分档确定违约金金额,平衡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切实地维护企业的人才竞争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高科技行业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