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平台公司对代驾司机具有一定的控制权,且实际利益归属于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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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鼓楼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8

简要案情

  刘某通过手机下载某公司推出的APP“XX代驾司机端”并报名注册成为代驾司机。平台公司为其建立工号、发放统一服装,建立考核和奖惩管理机制。刘某从事代驾服务期间,陆续遇三名乘客逃单,产生费用405.50元,经联系顾客催要费用遭到拒绝。后刘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支付订单扣除20%佣金后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平台公司超越传统合作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其收取代驾服务费用的唯一渠道是平台公司转付,若因顾客逃单产生损失,其权利救济受平台公司的收费模式和管理规定的限制,若要求代驾司机自行追索逃单费用或是承担相应损失,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刘某要求平台公司支付三笔订单项下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案涉网约代驾平台属于“互联网+代驾”的新型行业模式。对于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综合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特征予以分析认定。本案对于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平台从业者,与平台公司之间如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借鉴意义,有利于促进平台公司利用自身网络资源优势获取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建立更完善的管理制度、监管义务和权利保障体系,促进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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